法律中大街上算公共场所吗

如题所述

不算。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下列场所是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店、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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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1-20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什么叫公共场所,公共场所都是从法学理论上界定的。
你被指侮辱城管,不是因为你家店铺是不是公共场所的问题,而是因为这个具有侮辱意义的东西你贴到了大家都能看到的地方。即使,你在你家门口贴这样的字条也是一样会被认为是侮辱城管的。但你在门内贴就不一样了,因为没有人能够看到,或者说很少的人能看到。
侮辱,主要是看你没有在一定的范围内造成影响。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关于你有没有权利选择顾客。这个问题现在讨论的非常激烈。我倾向于店家是没有权利选择顾客的,但也有学者支持你的观点,认为,既然顾客可以选择店家,双向选择,店家也可以选择顾客。没有定论。但有一定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城管是执法,你是没有权利拒绝他进入你的店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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