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是香港永久居民,在案发後被捕前逃回香港,他们会被移送内地受审判刑吗?

犯罪嫌疑人是香港永久居民,在案发後被捕前逃回香港,他们会被移送内地受审判刑吗?举个简单例子,例如药家鑫案和林森浩案,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我们香港地区的永久性居民,在案发後逃回香港,他们会被移送内地受审判刑吗?大家怎麼看?

中国刑法是案发地管辖原则。逃到哪里都会引渡回国审判。

香港是一个一国两制下“特别行政区”,说白了就是政治体制上的特区,这和一般的经济特区是绝缘不同的;除了军事领域,香港在外交、经济、商贸、文教卫生、跨境打击犯罪等等诸多方面是由充足的独立管辖权的,

香港可以单独组团参加奥运、以地区的名义参加只有国家才能参加的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会议等等,某种意义上说,香港就是没有一个军事能力的独立国家,当然准确的说叫地区;故此大陆执法部门当然就不能去香港随便抓人;

标准做法是,当地公安机关或其它执法部门,可以通过类似国际刑警组织、或是依据双边签署的引渡条例、在犯罪嫌疑人也是内地居民的情况下要求香港警方将犯罪嫌疑人予以遣返,而如果该犯罪嫌疑人是香港或是其他地区的居民,则没有基本可能会遣返。

扩展资料:

引渡条约是国家间引渡罪犯的依据。因为国际法上没有赋予国家以引渡的义务,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是否将罪犯引渡回申请国完全是被申请国的选择。对于赖昌星案件,如果中国和加拿大之间没有引渡条约,是否将赖昌星引渡到中国就是加拿大的自由,中国无权要求加拿大进行引渡,但如果有引渡条约就不一样了。

引渡条约一般会约定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关于互相引渡罪犯的相关条件和其他事项。如果在条约中承诺对某个国家的罪犯进行引渡,那么引渡就将成为国际义务,必须履行,无正当理由不可随意拒绝引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引渡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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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7-12
没用的,如果犯案在内地,内地立案,并在内地起诉,会押回来审的追问

早在香港回归之前,在两地之间就已奉行「两地居民互不移交」的惯例,即香港居民在内地犯了罪後逃回香港的,香港警方不得将其移交给内地警方,同样,如果内地居民在香港犯了罪後逃回内地的,内地警方也不会将其移交给香港警方,这就是是一直被延用的「两地居民互不移交」的惯例,充分地体现在两地关於移交逃犯的协议之中。

香港居留权获得者在香港特区内不得被递解出境啊…

追答

说一国两制,最后还是要看中央得

第2个回答  2017-07-11
中国刑法是案发地管辖原则。逃到哪里都可能引渡回国审判。追问

但我们香港可是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有独立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这是基本法规定的

追答

你说的也有道理。但又有特例。参考泰国糯康案。

追问

国籍不同,利益关系吧。作为一个港人,我认为香港的行政自治特权是国家立法赋予的,毕竟是中国领土一部分,可以修改可以取消,它要特区政府遣返的话,完全通过中央政府签发行政命令强制执行。但唯一例外的是台湾诈骗案,可以参考。说回糯康,因为影响太严重,虽然他是泰国人,毕竟中泰利益太多,泰国在经济旅游等方面都依靠著中国,如果他是美国人,逃回美国的话,就不会被遣返,你认为呢?

追答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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