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聊城冒名顶替上学者被撤职,其同事却称「举报者做得太绝」?

山东聊城的王丽丽(曾用名王丽)1996年考取聊城农业学校,后被人顶替。6月17日,顶替者的同事称,王丽是该街道办党委委员负责组织工作(副科级),被撤职已经得到应有的处分,但现在两败俱伤,双方应提前协调。你怎么看?

有这种说法的,就是说话不负责任的围观者。这是事情没有发生在自己身上,随便怎么说,

一辈子的损失,求一个公道,那个同事却说举报者做的得太绝了!

看到这种说法,我很想说这样的人是否秉公执法不好说,但一定做不到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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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6-26
这位同事讲话理太偏,表现出迷恋权力、利益至上、极度利己、无视法律和公平正义理念的扭曲价值观,这种人如果是党员,应该开除党籍,因为她的三观实在是不像一个道德先锋模范的党员。她的观点有三处:1、把盗名者撤了街道党委委员职务,受害人也上不去(党委委员),所以于事无补;2、应该提前协调;3、现在双方两败俱伤。先说第一个观点,盗用他人身份上学、就业,本身就是严重的欺骗行为。题中的盗名者欺骗组织、欺骗人民和社会,情节非常严重,说是诈骗不为过。对这种干部就应该依法撤销职务甚至双开。这是情理之中的事,也是法律应有之义,不应该为这种骗子感到惋惜。也许,她惋惜的可能不是盗名者个人的得失,她惋惜的是这个职务没了,本质上是一种权力迷恋和崇拜思想在作怪,相当于把自己代入了盗名者角色,产生了共情心理。她的这种三观,用网络上的流行语总结就是:被顶替者失去的只是人生,而盗名者失去的却是副科级党委委员职务啊。总之,她的屁股不知道歪到了何处,唯独没有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至于受害人能不能上去,那是另外一个问题。现在受害人要的就是一个公平。这个公平包括对盗名者进行处罚,也包括获得赔偿。这个党委委员,本来就不是受害人的职务,未来她也没有可能就任这个职务,所以对于她来说,没什么好受伤的。经过舆论的曝光,受害人想要的公平结果已经出现转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并不是两败俱伤的局面,对于受害人来说,事情正在向积极的方向发展。盗名者受到惩处,她自己获得赔偿方面,有了明显的转机。至于盗名者同事说双方应该“提前协调”,更是三观错乱,本质上主张利益至上,公平至下,一切都可以交易。协调什么?无非是私下交易,受害人闭嘴,盗名者继续逍遥。这种交易要么是权力交易,要么是金钱交易,不管是哪一种,都可能是法律、道德和舆论所不容许的。盗名者冒用受害人姓名上学、工作、生活,本身侵犯了受害人的受教育权、就业权、姓名权,受害人举报盗名者、诉诸舆论监督,是她行使为仙法和《民法典》等法律所提倡和保护的合法权利。从来没有什么规定,要求受害人一定要事先跟盗名者协商。所以,受害人无需跟盗名者“提前协调”,也可以不接受盗名者的私下道歉和赔偿。如果世界按照这位同事的逻辑运行,盗名者继续用他人姓名欺骗组织和人民,而被害人仅拿到一些不足以弥补她人生缺憾的金钱,这才是对社会公平正义最大的讽刺。综上,我劝这名同事一句,你可以没有同情心,你也可以对受害人的遭遇不管不问。
第2个回答  2020-06-26
同事这个说法我不赞同,我们做事情即使做不到除恶务尽,也应该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十年寒窗苦读最终的梦想都是为了上大学有个好的未来,冒名顶替者剥夺了她的未来,这种做法是很可耻的,必须严厉打击与杜绝。
第3个回答  2020-06-26
中华民族一直以来的优良传统是诚实做事,踏实做人,不贪不枉。出现这种冒名顶替上学的道德败坏与践踏法律双重违规法的事件,是多么值得我们整个社会去反思和自律,人人平等不是一句空话,更不是某些人违法乱纪忽略不计的原则,这不是举报者做得太绝,而是我们某些冒名顶替者及其幕后推手不顾法律和道德的约束而胆大妄为,必将受到严厉的制裁和道德的唾弃。
第4个回答  2020-06-26
这种同事称举报者做得太绝了,那这个同事他自己没有经历过这种感受,不知道当自己寒窗苦读十年获得的成功被人夺走的滋味,举报者自己家境贫寒窗苦读十年为了什么既为了自己为了未来有好活也为了孝敬父母这么这么多年的养育之恩,结果好不容易获得的成功被人硬生生的夺走了,她是有多么的不甘不情愿自己只能眼睁睁看着夺走她荣誉的人读名校做好工作,家里吃香喝辣的,而自己只能一辈子做最普通的工作家里的人就一辈子家境贫寒,那个同事我想问一下你是不是那个剥夺走她人荣誉的亲戚还是收了红包这么帮那个人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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