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厂从农民手中购进小麦,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金额为10万元,可以抵扣进项税多少?

如题所述

从农民手中购进小麦,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金额为10万元,如果生产的产品仍然属于税目注释中的农产品(如面粉、面条),可以抵扣进项税:

10万元×9%=9000元

如果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如食品厂生产面包、饼干),则可扣除:

10万元×10%=100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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