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八章 附 则

如题所述

在处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时,对于本办法未明确涵盖的事项,企业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这为特殊情况的处理提供了灵活性。


省级税务机关,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制定适合各自区域的实施办法,以确保政策的落地执行和适应性。这体现了对地方特殊情况的考虑和管理。


从2011年1月1日起,本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原有的相关通知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将不再适用。对于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同样需要按照新的管理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扩展资料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于2011年3月31日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 25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申报管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附则8章52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实施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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