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转让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的转让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1个回答  2020-09-22
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23年二级建造师-新考季备考指导课

精编干货 高效通关

¥1元/科

23年一级建造师-备考资料大礼包

备考提速 精华知识点

¥1元/科

2021一级造价师-密训抢分

密训抢分冲刺

¥0元

2021一消名师100节精品课

超值体验,轻松取证

¥0元

2021年中级经济师-强化进阶体验课

知己知彼,三步破局

¥1元

2022年高级经济师-基础重塑课

基础重塑 高效备考

¥0元

2021健康管理师超值教程大礼包

教程课题一站式配齐

¥39元

四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备考指导

轻松入门人力资源师

¥0元

    在线客服官方服务
      官方网站精华资料免费直播课免费领课领优惠券考试日历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