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 失控陪审团 的影评 。?

如题所述

  影评

  失控的正义 作者:沐

  本文转自豆瓣电影评论http://movie.douban.com/subject/1307493/reviews(在豆瓣的《失控陪审团》的电影评论中发现了这篇写得不错,直接拿过来了,谢谢作者。)

  事源于一场众人瞩目的案件:原告是在一场枪击案中痛失爱人、独自抚养着年幼儿子的遗孀;而被告是轻易便可只手遮天、年收入20亿元的军火制造商,以后者对于“枪支泛滥枪击案频发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名,双方对簿公堂。尽管民意人心都无不偏向这对苦命母子,但实力悬殊之大仍然不言而喻,更毋庸提此类案例并无胜诉的先例。军火商也不惜重金聘请了向来无往不胜的大律师蓝金•芬奇及其强大的智囊团队,为的不仅是免于一千万的巨额赔偿,更是担心一旦败诉,海洋法系的案例援引原则将把美国枪械业卷入一个深不见底的黑洞当中,引来一个又一个不必要的麻烦。而传说中的芬奇团队果然不负所望,他深知再精彩的辩才也无法左右这场棘手的官司,于是转而另辟蹊径,从陪审团下手,一一找出每个陪审员的弱点并加以利用,威逼利诱其做出有利于军火商的判决,是他的作战方案。
  有人把这部电影作为英美陪审制度的简易教科书,确实有其道理存在。片子从这里开始便将笔墨着重于陪审制度的进行程序,让观众对于陪审团的运作有了一定了解。首先是陪审员的选定。一般来说,陪审团成员的候选人是法院从其辖区的选民登记中随机抽出来的,而候选人人数依各州法律及案件严重程度而有所不同,然后再从其中选出12名正式陪审员及若干候补成员。由于陪审团成员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因此选定陪审团成员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根据规定,陪审员的选定,可以首先由法官询问,然后由双方律师补充询问,也可以是双方律师为主进行。在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行使对某位候选人的回避权,以避免陪审团做出对自己不利的判决。因此,由达斯汀•霍夫曼饰演的控方律师罗尔和吉恩•哈克曼的辩方律师芬奇——两大戏骨之间的较量也由此展开。可以看到,芬奇不仅在事前就对所有候选陪审员的职业、学历、家庭、政治倾向等背景情况进行了尽可能详细的调查,并在筛选现场通过高科技设备来窃听监视某位候选人的一举一动并结合其背景来判断是否会做出利于己方的判决,由此指挥前台律师接受或拒绝该名候选人。双方律师你来我往、速战速决并足以震慑全场的强大气势由这场戏便可见一斑。
  就在此时,男主角尼克•伊斯特多少有些神秘的登场了。从收到听审通知到被法官质询,他始终是一幅事不关己的无谓态度,带着一点妄想逃避陪审义务的意味,结果“极不情愿”地成为了陪审团的一员。最后,当12人的陪审团正式组建完成,并成功混入2名已被芬奇收买的候选人之后,就进入了正常的律师辩护阶段。
  与普通的法律电影相比,本片对于控辩双方律师在法庭上的唇枪舌战并无太多描写,除了罗尔对军火公司董事的一次交叉询问令其雷霆大怒当场失控让人印象深刻以外,片子的重心还是放在对于陪审团中多方力量博弈的渲染上。芬奇团队对所有陪审员逐一进行着软硬兼施的“攻心战”,或对准软肋,或投其所好,抑或满足其欲望。而与此同时却有另一股力量通过尼克及其女朋友玛丽的里应外合,在悄悄威胁着罗尔与芬奇。玛丽以左右陪审团的民意倾向为诱饵,向两方均开出了一千万元的条件。起初,谁都不以为意,尤其是向来正义感极强的罗尔。但到后来,当尼克通过一点小伎俩剔除了芬奇一方的某位陪审员时,芬奇才开始意识到事情并不像想象的那么简单,这位曾在他眼皮底下蒙混过关的神秘男人或许真的有这个能力主导陪审员们的想法,原本以为可以轻易收买的陪审团,正在一点一滴地失去控制。在和玛丽初次谈判破裂之后,芬奇开始屡次用暴力手段企图挖出尼克的底细。终于,尼克的住处被烧毁,法官下令对所有陪审员进行隔离。
  其实,在美国不少重大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官会根据情况将陪审团与外界隔离开来,以避免陪审员受到外界的干扰,比如著名的辛普森杀妻一案。但这样的情形是很少发生的,被隔离的陪审员不仅在审判结果出来之前必须住在指定的酒店,由警卫看守,未经法官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住处。而且在隔离期间,陪审员不能看报、看电视等,以防受外界影响。对于无法正常进行工作只能领着每天一点点微薄差旅补贴的陪审员们——亦是普通正常人来说,这是更加难以忍受的。因而此时的情势明显的倾向于了尼克,芬奇再也无法从中作怪,尼克却凭着他的幽默、体贴、善良的绅士之风在逐渐赢得陪审员们的好感。
  而另一边,正直的罗尔对于芬奇的所作所为依旧不甚知情,他坚信自己站在正义的一方,终将获得最后的胜利,因此断然拒绝了玛丽的谈判,殊不知他最关键的证人在芬奇的暗中安排下早已人间蒸发,原告的辩护阶段只能就此结束。恼羞成怒的罗尔冲出法庭在洗手间里找到了芬奇,试图与其辩论是非。不得不提的是这一场戏,不仅是两大影帝唯一一次正面交锋,也是笔者认为本片里最精彩的一场对手戏。几个质问与狡辩的精彩来回,不仅碰撞出了戏骨们棋逢对手的精彩火花,更赤裸裸地展示了美国司法制度下被金钱和利益腐蚀了灵魂、一心只想钻法律空子的邪恶形象和依旧保有一点社会良心与法律道德的正义化身,让人在正邪不两立的对峙中看得直呼过瘾。
  在陪审团给出判决前的最后关头,芬奇与罗尔都动摇了,事情的发展太出乎意料,两人都动了用钱买下陪审团的念头。庆幸的是,罗尔最终守住了自己的立场,决定相信陪审团,而疯狂渴望胜利的芬奇则答应了玛丽的提价要求,向其汇去了1500万。故事到此为止似乎已尘埃落定,然而当法官宣布陪审团高票通过了判定被告有罪的决定之时,所有人都震惊了。另一面,被芬奇派出追查尼克与玛丽二人身世的手下也传来回报,他们原来是十年前在另一座城市发生的校园枪击案的被害者亲友,而当时为军火商作辩护并取得胜诉的律师,正是蓝金•芬奇。
  一切都水落石出。
  片子的结尾处,出离愤怒的芬奇问尼克,10个人都站在了你那边,你是怎么做到的?尼克是这样回答的:我什么也没有做,我只是阻止你,让他们凭良心投票而已。
  看起来,似乎结局在尼克进入陪审团的那一刻起便已注定,即正义终将战胜邪恶。然而,这样的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正义吗?被满腔复仇热情驱使着的尼克充其量只是打着正义旗帜行违法之实罢了。或许有人会说最终实现了正义便无庸计较程序中的瑕疵,但从某种层面上来看,被尼克所控制(至少是深刻影响着)的陪审团与被律师团所操纵的陪审团又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而像尼克一般一心潜入陪审团中只为实现心中正义的好莱坞式“孤胆英雄”又有多少?正义早已背离了初衷,失控于人性良心之中,成为深谙此道的精英们手中的棋子,所不同的只有孰胜孰负的差别罢了。抛开一切戏剧性的因素不谈,倘若尼克并未成功潜入陪审团,倘若罗尔最终低了头,倘若尼克与玛丽本就是冲着钱来的,故事的发展又将是另一番景象,不便的还是那被操控的正义。
  向来被海洋法系引以为傲的陪审制正在遭受着前所未有的拷问。作为英美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陪审团制度得以存在的前提是人们相信对案件事实问题的判断并不依赖法律训练,重要的是公平的机制和人们的基本理性及生活经验。而公平的陪审团机制在电影里也多有体现,即陪审员的选定过程是由控辩双方共同参与决定的。平民百姓可以参与司法决策,最大化地体现了美国式的司法民主,更在某种程度上保障了司法的独立性,更充当了法院的避雷针和法官的护身盾,有效地避免了法官的权力滥用和司法腐败。不得不说,美国的陪审制度是成功的,然而却不是完美无暇的。或许,陪审制的初衷是公正的,却无法保证陪审团永远公正。向来对陪审制度赞许有加的宪政学家托克维尔曾经这样评价道:“这种制度教导所有人尊重判决的事实,养成权利的观念。它教导人们要做事公道,每个人在陪审邻人的时候,总会想到将来也会轮到邻人陪审自己。它教导每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每个人都可能决定别人的命运,而别人也可能决定自己的命运。”
  然而总是事不遂人愿,正如影片中的一句台词,“你以为那些普通的陪审员是所罗门王吗?不!他只是用着贷款的普通人……这样的人他妈的一点儿也不会在乎什么真理、法律、公正和你所谓的什么美国价值观。”基本理性和道德良知本来就是主观的产物,更不用提正面对垒金钱与自私时的不堪一击,当陪审团也失控的时候,又有什么正义可谈?
  即使陪审种度充当司法民主与自由的形象再美好而高大,执行者逃不过一个“人”,操纵了人便操纵了制度,甚至是正义。无怪乎有人说过,“从长远看来,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没有其它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
  我们唯一可以庆幸的是,这仅仅是一部电影。在追求法治的漫漫长路上,在布满荆棘的严峻现实中,我们应该引以为诫,否则,失控的将不仅仅是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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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16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但是不满21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
  
    从表面上来看,似乎只要是案发地法院的管区之内,年满十八岁以上的美国公民,都可以当陪审员,但实际上并非那么简单。
  
    首先是与案子有关的人员,包括与原告或被告有关联的人不得入选。初选陪审团时,法官为了公正,使建立的陪审团能够真正代表最普遍意义上的人民,他的选择会从选举站的投票名单或者电话号码本上随机选择。曾经轰动一时的辛普森一案,陪审团的初选共选出了三百零四名候选人,这是因为初选之后,还有一次严格的筛选,主要是剔除一些由于环境和经历所造成的有心理倾向的候选人,避免可能造成的不公正判断。
  
    除了法官的审查,陪审员候选人还要接受辩方律师和检方的审查,他们对陪审员候选人都有否决权。另外,双方的律师团都只有否决权,任何一名入选的陪审员都必须同时得到双方的认可。
  
    最终所需要的只是12名陪审员和12名候补陪审员。自始至终,候补陪审员是和正式的陪审员一起参加法庭的审理活动的。每当一名陪审员因故离开,就有一名候补的顶上。一旦候补的全部顶完,再有人必须退出的话,审判就可能由于陪审团的人数不足而宣告失败,一切都要重新开始。
  
    一般的案子,陪审员通常是可以回家的。但是,如果案子引起轰动,就必须隔离他们。这样,他们所得到的全部信息,就是法庭上被允许呈堂的证据,在判断时不会受到新闻界的推测和不合法证据的影响。自从陪审员宣誓就任之后,他们所能知道的信息远远少于一般的公众。他们被允许知道的东西只限于法官判定可以让他们听到和看到的东西。陪审员不可以看报纸,不可以看电视新闻,所以那些庭外发生的事情,比如辩护律师举行的记者招待会,被害者家属的声明等等,他们都一无所知。
  
    陪审员在这一段时间里,上食品店买吃的,都有法警跟着,以保证他们不与外界接触。在整个案子结束并移交给他们决定之前,陪审员不可以互相交流和讨论案情。总之,一切都为了使他们不受到各界的情绪和非证据的影响,以维持公正的判决。可以说,在这一段时间里,陪审员的自由度比该案的嫌疑犯还要小。
  
    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争议也很多。它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看上去是最薄弱的一个环节。陪审员随机抽样,来的人五花八门,人种肤色各异,有业无业不论,知识文化不论。在美国,最强大的就是法律队伍了,为什么偏偏要找一帮“外行”来做“法官之上的法官”呢?在美国,所有理解赞同这个制度的人,从来不认为它是一个完美的制度,只是找不到一个比它更好的制度罢了。这正像美国人有时候开玩笑的说法:如果你不把陪审团制度和其它国家的制度相比的话,它真是糟透了。美国的第三任总统杰斐逊就认为,陪审团制度在维护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选举权还要重要。
  
    固然,陪审团制度是有明显的弱点,所有的“法治”都会有“人治”的困惑,最初的立法、审理、最终的判定,都有“人”的参与。陪审团制度设计立论认为,如果一切是清清楚楚、一目了然的话,一般常人的智力就足以判断。美国人之所以坚持用陪审团制度,就是因为陪审员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纵控制的。
  
    陪审员独立于政府之外,独立于司法系统之外,独立于任何政治势力之外。他们的判断,就是一般民众放在法律对陪审团的规定之下都会做出的判断。他们召之即来挥之即去,法庭为他们保密,使他们没有心理负担。他们只要自己不想出头露面,可以永远不被周围的人知道自己的角色。当然,这有一个基本条件,就是这个社会是自由的,普通民众是不受任何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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