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5日,一家生产企业通知我入职该公司,从事湖北地区该公司招商销售工作。14年9月10日,在取该公司邮寄的样品时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在住院后与该公司进行了联系,并提交了工伤申请的材料,但经过当地社保部门认定给出结论为:"参保日期晚于事故发生日期,不能工伤报销"。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是在10月份的时候才签订的,但有公司发放的工资条证明9月份已在公司工作。请问我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等项目是否可以找该公司予以赔付,具体的使用条例是什么。如不赔付可否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