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公司签订补充劳动合同(关于就业限制和保密)约定服务期为10年,在这10年内辞职需要交纳10万违约金合法吗?

如题所述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说得很清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这首先要看你公司有否对你提供专项培训并支付费用了。这指的是有国家承认的培训资格的部门提供的培训才算,用人单位内自己搞的培训当然不算。

其次,服务期与竞业限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是指双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你不能到与原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举例,如果双方约定竞业限制期为一年,那么双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年内你都不得从事上述工作,但用人单位要在这一年内每月向你支付经济补偿,否则,你可以不保密。(其实就是保密费~)

你单位要你交10万违约金,那要看你单位对你支付了多少培训费了,因为“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具体看看劳动合同法22、23、24条吧,相信上面我解释得也够清晰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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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05
【保密协议 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二年)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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