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原单位签订了一个10年的劳动合同以及一份协议书,目前工作一年多想辞职。合同上没有写明违约责任,但协议书中提到“乙方为甲方服务10年方可流动,否则按每少服务一年支付甲方一万元违约赔偿金(不满一年者按一年计算)”。
请问这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是否必须缴纳上述协议中所说的违约赔偿金?
感谢您的回答。
这个违约金是在协议中写出的,此协议也没表明为劳动和同的补充协议。这样的话我也不用交违约金吗?
现在原单位已我不交违约金为由拖着不办辞职手续,我是在8月24日递交的辞职报告,我现在怎样才能将劳动关系转出来。
谢谢了!
你可以去劳动所投诉检举解决,根据规定公司是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来对已经辞职员工进行拖延劳动关系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