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外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法典化趋势

如题所述

在各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中,一个显著的趋势是其法律形式的法典化过程。1889年,西班牙颁布了《行政手续法》,紧接着德国的巴登邦也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尽管这只是联邦内部的地区法律,但其地位被认为是最早的行政程序法典雏形。奥地利在1925年推出了《普通行政程序法》,随后又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行政程序法,如《行政处罚程序法》和《行政执行法》等,引领了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第一次高潮。捷克、波兰和南斯拉夫等国紧随其后,纷纷效仿,推动了这一潮流的发展。


第二个高潮起源于1946年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随后,奥地利、西班牙、瑞士、瑞典、联邦德国等国在不同时期修订或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典,而意大利和日本分别在1955年和1964年形成了行政程序法草案。进入80年代末,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脚步并未停歇,韩国、荷兰、葡萄牙相继加入,日本在1993年更进一步,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在我国,澳门和台湾地区也在1994年和1999年分别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典,这进一步证实了行政程序法典化在全球范围内的普遍性和重要性。


综上所述,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法典化已经成为各国行政程序法发展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里程碑,标志着行政程序法制化的深化和规范化进程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推进。


扩展资料

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是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行政程序的法律化、制度化。要明确行政程序法律制度,首先要了解程序和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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