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不给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

过户前三方签了居间合同,过户当天中介因办理手续把买卖方的合同都要走了,办完了没有退还,再去找中介要他们说有房本了就不需要这个合同了,不退还买卖双方了。有经验的好心朋友,请问中介这种做法是普遍的吗?如果没有这个合同对买方以后有何利益损失?我们该怎么去和中介打交道解决这件事?如果买卖双方不通过中介再签一个买卖合同能补救多少?
如几位好心人所言,居间合同要不回来也就算了,但是买卖的过程中我(买方)和卖方没有再共同签署过其他协议了!我作为买方除了新房本就没有其他合同了!我想再问问,过户大厅那里究竟会有这房子过户的哪些资料?依靠什么在过户的地方可以查到这房子的信息?是否应该和卖方补签个买卖合同?我怎么证明自己是从上家那里买的这房子(没文字了阿)?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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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6-29
您好:
我看了您的买方事宜,一看就是中介方没有跟您说明白每个细节,那么买卖过程当中的秘密就给您揭晓。
买卖手续,
买方:只需要身份证,如外地户口,需要暂住证。
卖方:房本原件,身份证,购房发票,契税票。
另外交一张简单的买卖协议(上面写清交易价格,就是备案用的,一般为了避税都写成交价低一些)
在过户当天先交纳契税,印花税,如果没满5年再次交纳营业税5.5%,如果不规避税费再交一个个人所得税1%。交完税后,地税局开出契税发票,这上面写的是买方名字,这张发票是必须拿到的,还有一张购房发票。这两张票必须拿到,这是以后再次卖房的必须材料,也是证明您买房的凭证。
在交完这些税之后到该地过户大厅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大厅再收取房本原件,买卖协议一份,二手房过户表一张,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收取之后过户大厅给出一份回执,在规定期限内拿该证明,并带身份证到该地领房产证。此时过户完成。
国土局不是没有备案的东西,买卖协议就是给国土局备案的,只不过中介方没有跟您说清楚,过户后只要拿到房屋产权证,契税票和购房发票即可(购房发票上写清卖方姓名和买方姓名)。以次证明您买的二手房上家信息。
至于中介要回合同是无所谓的,因为备案的东西在过户时已经交上去了。
拿到房产证后,到该地土地局或过户大厅可以查询房屋信息。
第2个回答  2007-06-29
没有 就别要了 有也没啥用
1.你已过完 户了 过户大厅 已备案了
2.这种做法是普遍的
3.没有利益损失
4.不用补救
5.过户大厅档案室就有你们过户的 资料
6.依靠房产证编号在过户的地方可以查到这房子的信息
7不需要和卖方补签个买卖合同
8.你凭你现在的房本 就可证明是从上家哪买的房
第3个回答  2007-07-01
是很合理的做法
中介方和买卖方签定的合同一般签定失效的时间就在过户以后
一些中介公司为了保障自身的商业机密,就会把买卖方和中介方签定的合同收回留底存根。
所以你并不用太担心。
如果你还是担心大可以在这合同是写上作废!!
因为你门已经过户了!
这合同也没用了
第4个回答  2007-06-29
房产证是房屋产权的法定凭证,只要办理了房产证,购房合同就是多余的了,这决不会对房屋产权功能的发挥有任何影响,放一百个心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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