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最后一天辞职,公司要求赔偿培训费合理吗?

试用期最后一天辞职,公司要求赔偿培训费合理吗?我与公司签订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参与了第三方培训,培训前告知我是免费的,并且没有签订任何培训协议,我在试用期最后一天辞职(公司也没有提出签劳动合同的事),公司扣押我最后一个月工资并且要求我返还培训费合理吗?

试用期签了培训协议,如果想离职需要赔偿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依、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并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职工服务期未满辞职应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的,则如果职工服务期未满而离职的,应支付违约金。   贰、如果单位未支付专项培训费用、或未约定服务期的,则职工离职不需支付违约金。   但是,如果职工辞职因未提前三0日通知单位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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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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