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拨款免征所得税吗

若免征企业所得税需要哪些条件?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规定的财政性资金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同时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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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15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对“财政拨款”做了详细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二是必须是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拨款。不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就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个回答  2013-11-15
必须符合三项条件才能作为财政性补贴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
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而且要通过税务机关的认可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取得财政局拨款果符合上述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三项条件,就可以作为不征收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否则,需要并入收入总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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