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周末休息的相关法律法规请大家帮忙

我们公司一周只能休息一天,国家法定节假日还必须值班,且值班不算加班费,不来值班还算旷工,结果今天又收到下面以条通知,现在我不打算在这个公司干了请各位帮忙提供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已做备用。下面是今天的通知。各位同事:一期项目交房在即,还有大量的工作未完成。公司决定从9月起周末暂不休息,等交完房后再进行调休和补休,请各位员工理解和支持。 公司行政部2015年9月9日

关于周末双休,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一、我国的法定假日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这七节为法定假日。
  其中对双休并无规定。所以并无“法定双休”之说。
  二、我们国家对休息日的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第38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也就是说法定的休息日应该是单休,并且这个单休也没有规定是哪天,只要确保一个星期休息一天,每天不超过8小时,一星期不超过44小时,就是绝对合法的。
  三、如果每天超过8小时,经常加班值班,一星期超过44个小时呢?
  1、《劳动法》第39条规定: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第41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因此在有需要,单位在协商好的情况下,是可以在合理限度内延长工作时间,只要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即是合理合法的。
  四、周末上班,晚上值班,整个没有休息,这合法吗?
  《劳动法》第4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即发生抢险、抢修、防汛、救灾等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的紧急时刻,用人单位的的工作时间安排是不受限制的,服从大局,合理合法。其他情形,则是不合法的。
  五、上述规定的情形,有例外情形吗?
  有。1、未成年工;2、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3、哺乳未满1岁婴儿的女职工。这3种人是法律绝对禁止的。
  六、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
  《劳动法》第4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其实从这点的规定也可以看出双休不是法定的,因为法定的休假享受的是300%的工资报酬,而休息日享受的是200%的工资报酬,在对报酬的规定时就严格区分了法定和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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