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拘役2个月怎么算放人的日子

醉驾拘役2个月怎么算放人的日子

拘役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九条,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八条,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罪犯,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办理出所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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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2-26
您好!醉驾拘役2个月是从拘役的当天算起,顺延两个月同日的前一天释放。假定某人是今天(2月26日)被拘役的,释放的日期就是4月25日。谢谢阅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7-02-26
醉酒驾驶拘留两个月是从行政处罚判决之日起第二天的判决时间延迟24小时(这里面有学问的,如果在这延迟24小时之内工作做到位的话可以改判家里监管,也就是你可以在家里就行了不允许使用身份证去做任何交通类的工具),醉酒驾驶如果在看守所表现良好的话一般10天—15天就出来了,不用两个月,记住了进去后表现的积极悔悟,积极宣传酒驾危害,我朋友进去不到1周出来了。
第3个回答  2017-02-26
点评:1楼回答错误 2~4楼回答不完全正确。
总结:有点混乱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第41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44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47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51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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