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65条指导意见

如题所述

全国法院对加班费计算基数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会议明确指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应得的全额工资,包括但不限于奖金、津贴等,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个原则在各个司法层级中得到了相应的解读。


安徽、合肥法院一致强调,加班费基数应以正常工作收入为准,但福利部分不计入。马鞍山市仲裁委员会的规定则更加明确,加班费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或实际发放数额为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北京高院和仲裁委员会强调,加班费基数遵循劳动合同约定,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有权主张。2017年的解答中,明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基数优先,实际发放高于约定视为工资调整,而低于约定则按实际发放计算。


在一些补充规定中,如果没有明确的加班基数约定,法院通常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扣除奖金等非加班项目)为准。工资构成包括“工资”、“岗位津贴”等,但不能仅以“基本”等概念计算,奖金和伙食补贴需要从计算中扣除。


法院指南详细规定,加班费的基数应按约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底线。月平均工资按约定或法定标准确定,福利部分应予扣除。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了包含加班费的工资,基数必须符合相关法规。


上海高院的解答进一步指出,加班基数应根据约定或实际收入,扣除奖金等非加班项目,对于异常工资约定,可调整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70%作为基数,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时间的认定和基数计算,一般依据劳动合同约定,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活动视为加班,基数按约定或实得工资计算。特殊岗位的休息时间可能不计入加班计算。


总结来说,全国法院在处理加班费计算时,既尊重合同约定,又保证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确保加班工资基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在具体执行中,会根据不同地区的法规、劳动合同内容以及劳动者实际收入等因素进行细致判断和调整。


注:以上内容根据各地司法实践和相关规定综合整理,具体情况以最新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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