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05
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即:上年度支付的残疾职工工资为300000元,可申请加计扣除300000*100%=300000元。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在填写年度申报表时,将加计扣除数:先填入附表5第11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汇入本表第9行,附表5第9行=附表3第39行第4列=主表第20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