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具体规定还需与当地政策条款相关
房屋公用设施是指共用的上下水主管道、落水管、垃圾通道、供电干线、共用照明、闭路线网、暖气主干线、供暖锅炉房、水泵房、
消防设施等。
房屋维修,按下列责任划分:
(一)室内部分,由住户业主负责承担维修费用,物业公司按规定可以提供有偿服务。
(二)楼舍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主管道、暖气干线、消防设施等本体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定期养护和维护计划,入户的上下水主管道、暖气干线等设施部位的维修,由涉及到使用的住户均摊材料费,人工费由物业管理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