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副教授离职被索赔违约金是怎么回事?

如题所述

9月12日,南昌某高校副教授王守正告诉记者,2019年9月,他为了照顾年迈的父母,申请调到离家较近的单位工作,被校方索赔违约金18.2596万元人民币,校方称其因评定副教授职称未满五年服务期需要交纳“违约金”。但王守正说,自己是在2015年12月评副教授的,期间并未跟学校签署任何关于服务期的协议。

王守正称,自己是在2012年4月以人才引进的方式进入南昌某高校,2012年5月与校方签订《引进高学历人才协议书》,明确规定服务期为六年,即2012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

六年服务期满,王守正称,考虑到父母年龄比较大,且父母是北方人,到南方不适应,为了照顾年迈的父母,他希望申请调到离家较近的单位工作。同年11月4日,该校党委会同意其调离并停发工资及缴纳社保。

王守正称,11月7日,当他准备办理调离手续时,学校人事处突然拿出2018年5月制定的《人事调配暂行规定(修订)》(南X发【2018】4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称其评定副教授职称而未满五年服务期就调离,需要交纳违约金18.2596万元人民币,否则,不予办理任何调离手续。

扩展资料

仲裁和法院均未申诉成功

学校人事处在“王守正申请调离违约金核算情况”里说明:该教师于2012年5月以博士引进方式进入我校,引进服务期为6年,从2012年5月14日至2018年5月13日;2015年12月评定副教授,服务期在原有服务期基础上增加5年。根据《暂行规定》,其上述两项服务期合并计算,其服务期至2020年12月。

至于违约金,校方称,根据其与学校签署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协议及《暂行规定》,其应按以“个人近三年内年均收入×未完成服务期时间(年数)”标准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为:146076.94×1.25=182,596元。

2019年12月16日,王守正正式办理了调离手续,并且缴纳了违约金18.2596万元人民币。

2019年12月22日,王守正不满高额违约金向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归还违约金18.2596万元人民币。2020年5月8日,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王守正全部仲裁请求。

今年5月19日,王守正向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南昌某高校)向原告(王守正)返还以“不给办理调动手续”为手段非法强制收取原告的莫须有的所谓“违约金”18.2596万元。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南昌某高校作为教育单位,为管理学校师资、留住人才,在保障晋升人员享受应得的工资薪酬待遇情况下,通过颁行全校通行制度来确定服务期限,是正常行使学校管理权的行为,并不违法且合理正当。

8月10日,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驳回原告王守正的全部诉讼请求。

9月14日,王守正告诉记者,他已于9月1日上诉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等待进一步审理。

参考资料来源:澎湃新闻—副教授为照顾父母提调离,5年服务期未满被校方索赔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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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9-20
教授与学校是签有合同的,如果是学校辞退员工,学校要索赔教授,反之教授离职也是要交合同违约金的,这是合同规定,违约金的金额是与合同违约的年限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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