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和混合销售的本质区别是:
一、纳税行为不同
混合销售的本质是一项纳税行为;而兼营行为的本质是多项应税行为。
二、税务处理原则不同
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原则是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而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从而计算相应的增值税应缴税额。
一、营改增后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区别
1、兼营是指纳税人经营的业务中,有两项或多项销售行为,但是这二项或多项销售行为没有直接的关联和从属关系,业务的发生互相独立。如纳税人即有销售货物业务,又有不动产出租的业务,还有销售金融服务的业务;而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虽然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但二者之间有直接关联或互为从属关系。如商场销售空调的同时提供送货上门、安装服务。
2、在实务中,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容易混淆,两者的共同点是都包括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两种行为。
不同点是混合销售行为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存在两者的混合且价款难以分清,兼营行为强调是在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应税项目,即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发生或不同时发生在同一个购买者(客户)身上。因此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判定标准,主要是看其销售货物行为与提供劳务的行为是否同时发生在同一业务中,如果是,则为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不是,则为兼营行为。
3、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性质有别,故其纳税原则也不相同。前者是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为标准划分,就全部销售收入(营业额)只征一种税,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而后者强调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准确核算,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否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和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4、关于营改增后的兼营与混合销售的法规和两者区别就是这样了,我们纳税人应当从自身应税行为的本质区别出发,区别兼营与混合销售,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核算,做到正确的财务税务处理,降低风险。总之,我们要正确区分兼营与混合销售,才能做到依法纳税、正确纳税。
二、兼营
(一)兼营的概念和特点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为兼营行为。兼营不同于混合销售,混合销售中涉及的货物和劳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而兼营行为中,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之间没有这种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应视为两种应税行为。如家具厂向某消费者销售家具,但不负责该家具的运输,家具厂的运输设备用于其他运输业务。
(二)兼营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4.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三、混合销售
(一)混合销售的概念和特点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情形下纳税人的应税行为中即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强调是同一项应税行为行为,原因是由于该货物销售和服务销售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如家具厂向某消费者销售家具并同时负责运输该家具的行为。
(二)混合销售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计征增值税
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原则是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具体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其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三)混合销售中分别计算货物和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特殊情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了混合销售行为按照主营项目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原则下的例外情形。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服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算增值税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和服务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混合销售与兼营的本质区别是:
兼营是指纳税人经营的业务中包括两项或多项销售行为,但是这二项或多项销售行为没有直接的关联和从属关系,业务的发生互相独立。而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虽然涉及货物、服务等,但二者之间有直接关联或互为从属关系;
混合销售行为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存在两者的混合且价款难以分清,兼营行为强调是在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应税项目,即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发生或不同时发生在同一个购买者(客户)身上;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判定标准,主要是看其销售货物行为与提供劳务的行为是否同时发生在同一业务中,如果是则为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不是则为兼营行为;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性质有别,在我国的纳税原则上也不相同。混合销售是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为标准划分,就全部销售收入(营业额)只征一种税,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而兼营行为强调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准确核算,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否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和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注意事项:生活中,纳税人应当从自身应税行为的本质区别出发,区别兼营与混合销售,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核算,做到正确的税务处理。
拓展资料:
兼营:公司从事两种不同的业务,彼此之间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这就是兼营。
兼营缴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混合销售:按照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必须是一项销售行为,这项行为是“货物+服务”的模式。"货物"是指有形动产,“服务”是指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也就是属于原先营业税的那些税目。
判断混合销售行为需要把握住的原则是,货物和服务是有内在关联性的,因为你买电器了,我才提供送货的服务,这就是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商场就有一个送货门市部,无论是否在本商场买货,只要出运费,都提供送货服务,这种情况就是兼营行为了。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中包括销售货物、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从二者的概念中我们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直观的感受——“混合销售”重点强调的是“一项”销售行为;而“兼营”概念中的“包括”、“以及”、“和”等字眼,突出的则是一种并列关系。
具体区分如下表所示:
展开我们在上述表格中的部分举例:
1. 超市销售商品同时送货上门,本质上就是一项销售行为。通俗一点,你在A超市购买了商品,所以A超市才会为你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如果你没有购买商品或者是在其他BCD超市购买的商品,那就不会有A超市为你提供送货上门的后续服务,即“送货上门”从属于“销售商品”,A超市之所以“送货上门”,是为了更好的“销售商品”。
2. 商场销售商品并经营美食城,本质上就是两项销售行为。去商场购买商品不一定要去其经营的美食城用餐,同样,去商场经营的美食城用餐不一定就要购买其商品,这仅仅是商场的“多元化”经营,无从属关系。
因此,兼营和混合销售的本质区别在于,所涉及销售行为是“一项”“同时”发生,具有从属关系,还是“多项”“并列”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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