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是一个建筑企外地施工有外经证,单位所在地国税和地税都要求我们回去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施工地税务

要求我们必须在当地缴纳,该如何处理??????

应回企业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施工所在地税务局不可要你们缴纳追问

我们的施工地地方比较偏僻,这边的地税局老是那他们自己的文件压我们。请问有相关的文件吗?

追答

项目经理部的税款预缴-----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业企业应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含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国税函{2010}39号)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的项目部,按收入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国税函(2009)221号,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28号文。此函与28号有矛盾。
此问题涉及:国税发(1995)227号、国税发(2008)28号、国税函(2009)221号、国税函(2010)39号、国税函(2010)156号等文件,以上文件有此相互矛盾,全国难统一执行,各地方执行标准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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