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业的企业,可不予合并。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63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
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同时,《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第70条规定,“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投资如占该企业资金总额半数以上的,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可见,《准则》关于编制
合并报表条件的规定比《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更为全面和严格。
拓展资料合并报表由企业集团中的控股公司(母公司)于
会计年度终了编制。主要服务于母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但也有人认为,服务于企业集团所有股东和债权人,包括拥有少数制股权的股东。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1.合并资产负债表;
2.合并利润表;
3.合并现金流量表;
4.合并所有者权益(或
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程序如下:
1.设置合并工作底稿;
2.将母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个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各项目的数据移至合并工作底稿;
3.编制调整分录及抵销分录;
4.计算合并财务报表各项目的合并数额;
5.填列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指的是由母公司编制的,将母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综合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报表,其中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合并现金流量表或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等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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