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广州一小学的公办教师,去年九月参加工作,与学校签了为期一年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时间为06年9月9日至07年9月8日。因为是第一年参加工作,我并未正式转正。由于个人原因,我必须辞去这份工作,我打算在合同到期前两个月提出书面辞职申请。(说实在的,如果因为辞职而不能转正,我愿意放弃转正的机会。)请问,在没有找到新的单位接受前,我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呢?是不是各地有不同的政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