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说明:
1,我05年6月3日进入公司,一直工作到现在,第二份劳动合同是11年2月28日到期,现在公司上班,没有续签劳动合同。
2,05年6月至06年6月公司没有给我购买社保。
3,06年6月到现在公司所购买的社保只有养老,工伤,生育,医疗(住房公积金是10年12月开始),无失业保险一项(我所服务的企业是外资企业)
4,我的月收入为5000元,另加房补,生活补助是620元,共5620元。
问题:
1,是否可以要求企业将05年6月至06年6月的养老保险补给我?
2,是否可以要求企业将几年来的失业保险补给我?
3,是否可以要求从11年4月份开始企业补偿我双倍工资的差额?
4,如果企业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计算方法不包括房补和生活补贴,是否违反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需支付50%额外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