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机构的运行体制的改革的主要方向包括

如题所述

完善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体制措施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办幼儿园的建设,保证幼儿教育经费投入,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规范公办幼儿园改制行为。

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用于发展幼教事业。

(二)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实现办园主体多元化。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的正确方向。

(三)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企事业单位转制过程中,要由政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既有利于幼儿教育发展,又有利于企事业单位改革的办法。

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将企事业单位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所在社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要通过实施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

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四)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管。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幼儿园。

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幼儿园的基础设施建设要与其规模相适应。幼儿园要保证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幼儿园食堂要达到餐饮业食品卫生基本要求,并取得卫生许可证。

(五)切实规范办园行为。幼儿园(托管点)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城区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一律不得再附设学前班,更不得把入学前班与其小学入学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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