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收到一份发票需要付款,发票抬头和付款方名称不一致;银行说不能凭此发票付款;请问有没有这样的规定,最好时政府(央行,外管局等)发布的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规?
能提供明确的适用法规名称的为最佳答案!!!
因为是向国外付款,属于外汇管制的范围,所以需要发票;
我公司是付款方,收到的发票的抬头不是我公司名字;
可以有B公司签个委托付款协议,协议中写明因业务往来关系,哪笔货款由A公司代为支付,并注明A公司的名称、开户行、账号就可以了。
开出收据做成现金收款,并据以记账,但收据必须要有B公司经手人的签章,以证明以笔款确实是B公司支付的。此笔现金可送存银行,也可不存,存不存关系不大。
这个可以的,在实务中比较多,但最好有三方的关于货款和发票的协议。
金额小用现金付的话应该没问题,严格来讲是不允许这样的。
这样不规范,协议补充了也是有一些风险的。
只要有相关证据支持,税务部门是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