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视听经营许可证是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的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网络视听经营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网络视听许可证申请条件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其中,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绝对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企业单位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
其中,提供新闻、影视剧、文娱、专业等多种内容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2000万元以上。
新闻宣传单位设立的企业申办公益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不受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1. 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播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3. 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4. 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5. 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材料;
6. 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7. 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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