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二手房房贷放款,导致双方纠纷的问题,请高人帮忙

我最近在重庆买了一套二手房,已经过户,但是由于信贷政策变化,银行无法及时放款,但之前的三方合同并未有最后放款日期约定,然而卖家以公务员身份威胁打官司要回房产,并号称要封存我的房产等言语要求我签立了补偿利息的协定,且重新约定时间,请问,按照目前的情况我是否可以维权?我能否保住我已经过户抵押的房产再次被卖方收回?如果打官司,我胜算几何?大概收费是什么价格?
先谢谢大家的回答,我想着重说一点,但是我之前再不知道的情况下,被他用一些专业术语威胁恐吓,已经重新签了利息补偿和最后放款时间的协定,这样的不利协议对以后打官司肯定有不利影响,但是我的胜算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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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签订了补充协议说明对方并不是要收回你的房子,他只是想要一些补偿。因为如果银行拖很长的时间不放贷,这对卖方来讲是一种损失,只要弥补这部分损失,他是不会收回你的房子的。
在没有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因为银行的问题导致你没有及时付款又未约定付款期限的,一定的合理期限内你是没有责任的。但是不签订最后的付款时间在卖方催告你之后合理期限内(一般三个月)你还是要履行付款的,你不能以银行不放贷来对方对方要求及追究你的违约责任。
对于你说到的威胁恐吓等估计你是没法证明的。你要明白银行是贷款时间延后还是无法贷款,如果是贷款时间延后询问银行最快什么时候,这个时间决定了你利息多少和你是否违约。如果无法贷款请赶紧找其他银行询问,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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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0-31

    原则上,卖家在你没有付清全部房款的情况下同意办理过户手续,已经对你抱有最大的善意和优惠了。

    信贷政策变化造成银行无法及时放款,与卖方无关,只与买方有关。

    卖家没有任何义务为买方的购房风险担责。(除非合同中预先约定)

    买方不能及时按约定付清全部房款,涉及合同违约,需要按合同付违约金。

    即使三方合同没有约定付清全部房款的最后日期,法律上也有合理的判断标准,否则岂不是100年后还清也可以?

    卖家要求利息补偿非常合理,已经做了很大让步。否则卖家按合同违约要求付违约金,你的损失更大。

    你打官司的胜算是0。

    一旦打官司,卖家必然拉破脸皮,要求你付违约金,同时撤销原有合同,收回房产。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10
房子已经过户到你的名下,你已经是该房屋的产权人了别说卖家是公务员,就是主席也无权收回你的房子;
你没有必要打官司,更没有必要和卖方签订什么补充协议的,银行无法放款是银行的问题,你抵押都做完了,该你配合的你都配合了,已经和你无关了。
如果对方告你,最多只能是冻结你的房产,你也不会输!而且房产官司的时间都比较长,估计你官司没打完,银行的贷款已经发放了,所以不用担心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1-23
因政策原因导致银行放款延后不是你的责任,官司房东是打不赢的,他也收不回房子的!不用担心他是公务员,如果把他的资产曝光,那么害怕的应该是他而不是你!
至于收费多少等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的律师,费用应该不会高的。
第4个回答  2011-01-23
大胆做事,细心做人!没有什么可怕的,主要也要看你自己的三方,或者两方的合同怎么签的。不过不必因为对方是什么人而怕什么,现在这个社会,谁不要脸,谁就不怕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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