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判过拘役并且是缓刑(判四个月拘役,缓期六个月)能否参加教师资格证考试。

我看到这样一则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又看到“拘役是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刑罚。”请专业人事,能给我比较专业的回答。

没问题。
拘役是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刑罚,明显比有期徒刑轻。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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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10
首先,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都是刑罚的种类。既然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而根据你所描述的情况只是判处的拘役,没有达到有期徒刑,因此,还是可以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
第2个回答  2019-08-21
请问考了吗,认证通过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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