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二审答辩词 我系一审原告子女,现一审第三人提出上诉,我父成被告,我该如何书写答辩状?情况如下:

一审判决如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和第三人当庭一致陈述,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信息复印件,医疗费票据,出院病情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社区第四居民小组出具的证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保险单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在第三人处就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其赔付责任应由第三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被告对后续治疗费中多出的1000元持有异议,第三人辩称后续治疗费应在实际发生后赔付以及医疗费中应扣除自费药,本院认为,医嘱已明确原告取内固定物约需5000元,原告也请求一并处理,根据医嘱和原告请求,本院认定后续治疗费为5000元。原告主张的交通费200元,虽无票据,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对该主张予以支持。第三人认为鉴定费不在保险赔付范围内并对鉴定费中170元收据持有异议,本院认为,第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收据是虚假的,原告主张鉴定费770元,本院予以支持,鉴定费也属本案的损失且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内,第三人应该赔偿。二被告和第三人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持有异议,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应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根据医嘱,原告误工天数为71天,即残疾赔偿金为13904元/年x20年x10%=27808元,误工费3600元/月/30天x(41+30)天=8520元,营养费10元/天x41天=410天,原告请求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x41天=820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护理费标准符合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本院予以支持,但,其护理天数应为41天,护理费为50元/天x41天=2050元。第三人认为精神抚慰金过高,本院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原告的伤情等因素考虑,酌情精神抚慰金3000元。综上,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18366.26元、住院生活补助费820元、营养费410元、护理费2050元、残疾赔偿金27808元、误工费8520元、鉴定费770元、交通费20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修车费280元,合计67224.26元,未超出交强险赔付范围,应由第三人赔付给原告,但应从赔付款中扣除被告**垫支的1万元,由第三人直接支付给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十七条第一、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第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57224.26元;
二、 第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被告**1万元。
第三人提出:一、对于该次损失应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划分承担,而一审判决责任主体与法律规定不符, 二、被上诉人按城镇标准计算相关费用的依据不足,原审判决无事实依据 三、我国道交法、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
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同时根据全国统一的机动车强制险条款,限额分别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而在本次事故中,所产生的医疗费已超出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万元,故对超出部分应在商业保险内按照事故责任予以划分,而一审判决对所有医疗费均在交强险内判决,显然与我国法律不相符合,存在错误。

你这个材料太少了,最好把事故发生后到现在所有的材料都拿出来我看一下,才能有点像样的意见,呵呵,别说200分,你到律所,2000人家会不会接也是个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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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14
建议找律师
不然把分数提到200可能有人会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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