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一审判决下来,双方都上诉,都受理交钱,都写答辩状,但是开庭通知书我方却成被上诉人,为什么?

中级法院下发开庭通知书只写受理对方的上诉状,没有写我方的上诉状,这是为什么呢?一审我方虽是被告,但是我们也进行了反诉了,难道法院也会开后门?

民事诉讼一审判决下来,双方都上诉,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其中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因为民事案件不可能双方当事人都是上诉人,必须有一方是被上诉人。
上诉人,是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判而提起上诉的人,对方当事人是被上诉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诉讼地位是由上诉行为决定的。双方的诉讼地位仅仅是由上诉行为以及上诉行为的先后顺序而决定的,与原、被告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第三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包括被上诉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
第三百一十九条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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