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03-15
1.首先,如果公司能提供培训发票(无论发票是怎么弄到的),且你签订了培训服务期条款,那么这部分的违约金是成立的。当然,你可以力证你没有接受培训,并要公司出示培训效果评估等证据,但是公司也可以说实践正是培训的一种。你也可以提供你上船实习期间,是有劳动创造的,那5W实际上是你的工资的证据。
2.委培费如果双方确认没有,该条款无效,但仅仅是该条款无效,并不能抹杀整个合同的有效性。
3.从2009.8.1开始签订6年期合同,现在是2011.3.15,大概是1年7.5个月,5W的违约金大概是每个月694.44的违约金,现在应该剩下违约金36458.33左右。
4.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公司坚持5W的培训费用,那么你就要求支付上船期间的工资收入。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第1个回答 2011-03-15
劳动法规定关于职业培训,可以约定工作年限,不满年限,按未完成比例返还培训费。
根据你讲述的情况,公司并没有提供职业培训,则不存在支付培训费,也更谈不上违约金。
你在提出离职后,即可以离开公司。如果公司有扣押财物,可以要求返还,若公司不愿,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是提起劳动仲裁。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 和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如果你们单位有这样的情形,那么恭喜你,可以不用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需要支付,其额度不能超过培训费用。所以在培训费部分要算仔细了。
在你想要辞职但单位不给你办理相应手续的情况下,你可以书面提交辞职报告。再去通过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保、档案的转移。
首先,培训费的产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只规定了专项培训费用的范围,即《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服务期的培训有严格的条件:(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的条件。(2)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限,也就是说不包括职业培训。(3)至于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
在质证时要注意,日常培训和岗前培训不属于培训费。而且一定要有相应的支付凭证。
计算:尚未分摊培训费用=实际培训费用×乙方未履行的服务年限/双方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
根据你所说的情形,你需要取证。首先关于13000元的委培费用,你最好去学校开具相关证明,以证实你的单位没有支付该笔费用。关于上船培训部分,如果质证的时候用人单位有相应付款证明,那你也不予认可,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详细的培训计划及培训结果评估等文件予以佐证。
最后,祝你好运,把金币给我吧,哈哈!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