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搬迁员工不去不可以算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服从工作调动的后果。如果规章制度或《就业手册》规定了拒绝服从工作调动的后果,还应通过公告或让员工签字确认的方式告知员工。
首先,雇主可以考虑协商解决。工人不服从工作调动,大部分是由于工资和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协商,征求他们对新土地的意见。用人单位可以结合自身实际,考虑适当减少工作时间或者增加加班工资、发放福利等。在谈判过程中,最好形成书面文件,如谈话笔记等。并让雇员签字确认,这有利于雇主证明他已经与雇员进行了协商,并在今后充分征求了雇员的意见。
其次,如果协商不成,用人单位可以考虑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是,如果雇主自愿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即使雇员同意,雇主也应支付经济补偿。最后,劳动者拒不服从劳动安排,出现旷工、聚众包围、扰乱正常生产秩序等过激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时,雇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在这种情况下,甲方根据本条依法解除了与丁磊的劳动合同。
即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已经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条件转移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也应当履行告知和协商的义务。首先,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原因、合理性、新旧岗位的差异、新岗位的工作时间和工资等。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劳动者因自身特殊原因不适合转岗的,用人单位应当理解和尊重劳动者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