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的车间明年需搬新址,并且两者地址相距40公里,公司名称也发生变更,现单位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而是由车间主任口头询问的方式传达,不去的人员车间退回给行政办公室(补充一点:行政,人事等办公人员早已搬移到新公司)
退回行政办,原厂有另外车间在生产,如果给我们安排其他车间,也必须征求我们同意?不同意是否可以同样所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