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铁路安检临时工,工作3年 因为单位说要精简员工辞退了我。
通知书是这样的
本单位与XXX通知签订的劳动合同 因用工单位生产运营的客观问题发生重大变化 您所从事的客运(安检)岗位与2013年12月15日撤销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因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决定于2013年12月15日与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如未找到新的用人单位 请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本人户粮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下面是劳务公司的盖章
请问这张解聘通知书有问题吗?
没有书面提早一个月告知而是随便开了一次会投票性质的会议就决定裁我,他们只是说人多了一个需要裁减 没有提到什么经济裁员什么的。只裁了我一个。我现在也就是想知道我这个形式算不是违法解除合同 经济补偿是不是按照劳动法上 干满一年补偿 1个月的双倍薪资。也就是说我做了3年 是不是要赔偿我6个月的薪资。
追答你的想法是正确的。
那像我这样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务关系吗? 我并没有犯任何错误。
追答你这个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务关系,并且这个是公司方面解除的,并不是你的过错,针对你这种情况的辞退,可以要求一定的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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