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工商注册地与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社保缴纳地不一致,可以向哪个地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1、劳动合同签约公司的工商注册地与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社保缴纳地不一致时,产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向哪个地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集团下属的独立子公司A(无劳务派遣资格),把员工派到独立子公司B劳动,未从新签定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劳动法?员工是否可以随时与公司A解除劳动合同?
3、同时,员工是否有义务遵守公司B的制度?或者说,员工在公司B劳动期间,公司B以员工违反公司B的制度为由的经济处罚,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如果公司的工商注册地与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社保缴纳地不一致,那么在产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向履行劳动合同的地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劳动者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因此,在该情况下,你应当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集团下属的独立子公司A将员工派到独立子公司B劳动,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不符合劳动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与公司A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那么员工不能随意与公司A解除劳动合同。

    在员工被派遣到公司B劳动期间,员工需要遵守公司B的制度,否则公司B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如果员工对公司B的经济处罚有异议,可以认为这属于劳动争议,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向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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