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姓名和电话号码不能起诉,必须有被告人明确的身份信息。仅通过手机号和姓名一般是不可以起诉一个人的,起诉的材料必须可以明确被告的身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的事项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为了法律文书能有效送达,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的条件中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也就要求有明确的住址,这才符合起诉的条件,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如果知道地址的,是可以起诉的,起诉条件如下: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