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知道对方姓名,和手机号能起诉吗,怎么起诉

只知道对方姓名,和手机号能起诉吗,怎么起诉

只知道对方姓名和手机号,不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不能起诉。向法院提交诉状的,法院应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的民事案件,法院应当进行立案审理。相反,对于不符合民事立案条件的,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具体而言,原告提起诉讼,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法院应当立案。第一,原告适格。所谓原告适格,是指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有明确的被告,不仅要求原告能确定被告的姓名,还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基本信息。换言之,原告在起诉状中记载的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具体确定,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就可以视为被告是明确的。第三,原告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四,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告只能提出被告的姓名和电话号码,还未达到“有明确的被告”的标准,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法院对其起诉应不予受理。
【个人建议】
建议原告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向公安机关调取被告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号、住所、职业、民族等。以上信息微法院判决书的必要信息,原告应当提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九条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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