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后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材料加工完毕入库的成本,里面包括加工费,和受托方增值税,和受托

加工后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材料加工完毕入库的成本,里面包括加工费,和受托方增值税,和受托方代交的消费税吗

委托加工收回的材料若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成本包括加工费,增值税是进项,不计入材料成本。
若直接销售,成本包括加工费和受托方代缴的消费税。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17
首先:
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最终的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时予以抵扣,而不是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中。
其次:(注意下相关的会计处理可能更利于理解)
委托方在提货时,按应支付的加工费等,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等科目,按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按支付加工费相应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加工费与增值税、消费税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待加工成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最终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中这两笔借贷方发生额的差额,即为实际应缴的消费税,于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