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为什么不能计入成本

如题所述

因为增值税价外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如果放到成本里去,既增大成本又不能抵扣,两方面都不利。如果收回的物资继续加工,消费税可抵扣,如果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出接出售,消费税不可抵扣,这说明消费税只交一次,不重复交纳。

扩展资料:

税法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外,均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那么消费税如何计算,这就需要对消费税的计税依据———计税价格予以确定。

首先,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受托方当月销售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和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如果当月无销售的,应按同类消费品上个月或最接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

其次,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其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委托加工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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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17

分析如下

1、由于消费税可抵扣,所以消费税不能计入成本。

2、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不计入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如果把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含税价(含消费税)作为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待完工产品作为最终的消费品销售时候,还会征收一遍消费税。

这就形成了委托加工物资这部分重复征税。

扩展资料

消费税的特点

1、消费税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故可称为消费税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2、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

3、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4、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单位税额

5、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6、消费税税收负担转嫁性 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消费税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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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1
  1、由于消费税可抵扣,所以消费税不能计入成本。
  2、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不计入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如果把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含税价(含消费税)作为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待完工产品作为最终的消费品销售时候,还会征收一遍消费税。这就形成了委托加工物资这部分重复征税。
  3、相关规定和计算方法: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由委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且委托方只就其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价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符合复合计税办法的: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因此,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根据国税发[1993]156号《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及国税发[1994]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纳消费税:
  (1)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2)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3)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4)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5)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6)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7)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8)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9)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10)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11)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03

1、由于消费税可抵扣,所以消费税不能计入成本。

2、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不计入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如果把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含税价(含消费税)作为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待完工产品作为最终的消费品销售时候,还会征收一遍消费税。这就形成了委托加工物资这部分重复征税。

扩展资料: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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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23-01-11

因为增值税价外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如果放到成本里去,既增大成本又不能抵扣,两方面都不利。如果收回的物资继续加工,消费税可抵扣,如果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出接出售,消费税不可抵扣,这说明消费税只交一次,不重复交纳。

扩展资料:

税法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外,均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那么消费税如何计算,这就需要对消费税的计税依据———计税价格予以确定。

首先,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受托方当月销售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和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如果当月无销售的,应按同类消费品上个月或最接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

其次,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其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委托加工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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