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中的13月工资和年终奖计税问题

假如公司既发13月工资,有发年终奖,我的疑问就是:第13月的工资是和第12月工资合并计税,还是单独作为一个月计税,还是把13月工资分摊到12个月工资中计算纳税,还是作为年终奖计税,如果作为年终奖计税是单独计税,还是和年终奖合并计税。假如12月工资3500,13月工资是3500,年终奖5000,按照我的第一种思路,13月工资和12月工资合并计税的话,交税就是【(3500+3500)-3500】*10%-105,第二种思路,单独计税的话,3500-3500=0不交税。第三种思路,单独作为年终奖计税,不与最后年终奖合并计税,也就是13月工资计算自己纳税额,年终奖计算自己纳税额。第四种思路,13月工资与年终奖合并计税。

1、第十三个月工资,建议用年终奖的形式来发放,因为年终奖缴税一年只能用一次,如果今年没用过,可以用,否则只能合并到12月缴税了。从节税的角度考虑,年终奖更划算! 一般以你该年的第十二个月的基本工资标准,作为发放的标准,如果你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被并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才能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2、最合理的思路: 确定发第13个月的工资,或者多发一个月对工资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不再扣除法定扣除额。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未达计税工资标准的,和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扣除法定扣除额后计算交税。 3、适逢新年,很多公司发十三薪,关于十三薪个人所得税计算,我参阅了相关规章,总结下来应该是: 如果公司没有年终奖或者年终奖,或者小于十三薪,那么十三薪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来记税,并且和当月薪金分开单独申报。 反之则把十三薪并入当月薪金计算税金,等到发年终奖的时候再作为一次性奖金计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税金: 如果当月薪金大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上海2010年是2000元) 1,计税额= 全年一次性奖金/12 根据商数确认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2,那么应纳税额 = 全年一次性奖金 * 上述税率-速算扣除数 另外在计算当月应纳税额,各自申报 如果当月薪金小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全国统一2012年是2500元) 1,计税额= 全年一次性奖金 - (费用扣除额 - 当月薪金),根据计税额确定适用税率及扣除数 2,应纳税额= [全年一次性奖金 - (费用扣除额 - 当月薪金)]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当月薪金个税是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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