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如题所述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召开会议并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和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本规则安排事务。
2.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通常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一次。若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四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举行。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会议举行前需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
(四)审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五)处理其他会议准备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月,通知代表开会日期和建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并将拟提交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分发给代表。临时会议不适用此规定。
第八条 会议前,代表按市、地和驻本省的部队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选举团长、副团长。团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团会,副团长协助工作。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九条 会议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等决定。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条 各代表团会议审查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名单草案、议程草案等,提出意见。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意见,调整草案,提交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决定需半数以上成员通过。
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选举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决定副秘书长人选、日程、表决议案办法等。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主席团会议。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代表团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代表团提案、质询案需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召集团长会议,听取审议意见,讨论并报告主席团。
第十六条 主席团可举行全体会议,发言讨论议案和报告。
第十七条 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领导,处理主席团交办事项和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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