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8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议事遵循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缺位时,由常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也可以委托其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请假。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同时送达。特殊情况下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中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列席会议。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并邀请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列席会议。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也可以由副职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安排公民旁听。公民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常务委员会会议,新闻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宣传报道。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和报告时,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作出说明。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受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委托,可以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说明。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第十三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其他有关工作机构。第十四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提议案机关、提议案人、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罢免个别全国人大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办理。
  撤职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办理。
  人事任免案依照《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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