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原来单位离职,在临走时签了个《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当时签的时候,没有仔细看,回来看了一下,里面说

《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第八条:乙方离开甲方公司后,一年内,不得到甲方竞争对手公司从事相关工作,不得做有损甲方利益的事情,否则要给与相应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里面提到“一年内,不得到甲方竞争对手公司从事相关工作”,这不是限制了找工作吗?那就意味着又要转行业,但是我只认准这个行业那我一年不能从事同样的工作吗?

主要是看你工作的性质是不是具有商业竞争,你说的这一条是“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追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
是这样吗?

追答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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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7-04
一句话。如果原来的公司没有向你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你就无需承担协议里面约定的义务。可以对公司的竞业限制要求提出抗辩。
第2个回答  2012-07-13
这属于竞业禁止条款,但该条款里必须对你有相应的补偿。否则,该条款不生效。
纵横法律网-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秦佳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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