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
我有个朋友,因公司内部刊物整合,需要减少人力。部门课长上周找到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月底办离职。昨日,还是部门课长找她去签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上面写有补偿3.5个月底薪工资,朋友签了名,并按了手印;公司方面部门经理和总监都有签名,但只盖了合同专用章。请问类似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只盖“合同专用章”有效吗?这样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请懂劳动法律知识的人帮忙解答解答吧!谢谢!
说明:
鄙视一下深圳市石岩劳动办,朋友打电话过去咨询如上问题,既然说事情没有发生不确定有没有效,到后来恼羞成怒说有效,要其确认再改口说没见实物,不能确定有没有法律效力。
这个应该是很基础的劳动法律知识吧!为什么在劳动办工作的人,连最基本的劳动法律知识都不能给民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