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盖“合同专用章”有法律效力吗?

原因:
我有个朋友,因公司内部刊物整合,需要减少人力。部门课长上周找到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月底办离职。昨日,还是部门课长找她去签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上面写有补偿3.5个月底薪工资,朋友签了名,并按了手印;公司方面部门经理和总监都有签名,但只盖了合同专用章。请问类似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只盖“合同专用章”有效吗?这样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请懂劳动法律知识的人帮忙解答解答吧!谢谢!

说明:
鄙视一下深圳市石岩劳动办,朋友打电话过去咨询如上问题,既然说事情没有发生不确定有没有效,到后来恼羞成怒说有效,要其确认再改口说没见实物,不能确定有没有法律效力。
这个应该是很基础的劳动法律知识吧!为什么在劳动办工作的人,连最基本的劳动法律知识都不能给民众解答?

这个协议是有效的。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系公开、书面进行,这些将来都是有证可查的,合同一定是以单位的名义与员工签的,并且双方自愿,内容真实有效。“合同专用章”是可以代表公司的,是真实存在的,有部门经理和总监签名,其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代表公司。
法律分析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本身也是属于合同范畴内的,那么是用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是有效的。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达成的书面合同上各自加盖本公司的合同专用印章的行为。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的完成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确定了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公司一般都有一个行政章就是公章,一个财务章,一个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可用公章或合同章,具有法律效力。而关于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实际上在使用过程中和司法实践中是一样的,对合同和协议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专用章是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在实际工作中,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签字或盖章是选择关系,意味着要么签字,要么盖章,要么签字盖章同时具备,这三种情况对于合同成立的意义是相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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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20-02-04
这个协议是有效的,下面我从自己的办案经历为你具体解释。
第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系公开、书面进行,这些将来都是有证可查的。
第二、合同一定是以单位的名义与员工签的吧,并且双方自愿,内容真实有效。你不要怀疑所谓的“合同专用章”既便是这个章,那也是代表公司的,章也是真实存在的。
第三、有部门经理和总监签名,他们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代表公司。
综上所述,合同当然合法有效。
另外,解除合同的补偿问题,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即使公司事后打赖,但上述合同也已经起到了基本的证据作用,证明了公司与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补偿按照法律强行规定也得给。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01
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应当盖公司的公章,盖“合同专用章”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第3个回答  2010-09-21
部门经理和总监的签名是职务行为,与合同专用章共同构成公司的意思表示。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司合同专用章不能用于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合同有效!
第4个回答  2010-09-21
从章的效力来说,没有问题。不需要纠结在一个章上。总体来说,单位处理的办法还是合理的,只要双方对解约事项达成一致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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