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招投标法》里必须采用招投标形式的工程做了详细描述,按道理来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二至六条都是要进行招投标的,但是第七条写到: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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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存在的意义是什么?不是只要是满足二至六条其中一项就必须采用招投标形式吗?这样的话第七条没有意义了啊?可能问题比较小白,麻烦专业人士帮忙解答下啦,谢谢~~~
《招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按照你的解释,也就是说上述三条范围内的项目也不是必须招标了?我理解的对吗?】
追答上述三条范围内规定金额之下的不是必须招标
我想知道是不是只要在第二至六条范围内的项目就必须招标?如果是的话第七条完全没有意义了啊,因为这些项目只要在此范围内就必须要招标啊。如果不是的话,《招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具体内容可见 我对cec2000的补充提问)的规定背道而驰了,好吧,我承认我已经晕了……
追答第二条至第六条中都是必须招标的范围,第七条是对没有在以上几条外的工程必须招标的内容。
我想知道是不是只要在第二至六条范围内的项目就必须招标?如果是的话第七条完全没有意义了啊,因为这些项目只要在此范围内就必须要招标啊。如果不是的话,《招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具体内容可见 我对cec2000的补充提问)的规定背道而驰了,好吧,我承认我已经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