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程序共分为两个步骤: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由拟设立地区宗教团体(拟设立地无区宗教团体的由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扩展资料: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5)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