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一个教堂要有哪些手续 怎样才能建立一个教堂???

如题所述

一、手续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二、条件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

2、有信教公民组成的民主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3、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负责人;

4、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

5、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管理章程;

6、有合法的经费来源。

扩展资料: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五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宗教事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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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3-23

由当地主教向民宗局申请,得到宗教用地批准才可以建设。相关的法规如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信仰宗教的公民举行宗教活动的寺庙庵堂、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场所(以下简称寺观教堂)。
第三条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宗教活动场所和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的宗教活动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坚持独立自主和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活动场所的主管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同级宗教事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批准登记,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本办法实施前经批准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应补办登记手续。
第七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
(二)有信教公民组成的民主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三)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负责人;
(四)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
(五)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管理章程;
(六)有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八条 终止、合并宗教活动场所或变更宗教活动场所的处所、名称、管理机构、负责人,该场所的管理机构或负责人应向原登记机关申报。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建立民主管理机构,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教育信教公民爱国守法,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教育信教公民尊重其他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与不信教的群众及不同宗教、教派和睦相处;
(三)根据宗教教规,参与提出主持宗教教务的人选;
(四)组织安排宗教活动和其他宗教事务;
(五)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接受信教公民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六)根据条件举办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宗教活动场所的生产活动;
(七)保护和维修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文物和风景名胜;
(八)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在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事农、林、牧业,兴办工业企业、服务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寺观教堂的合法收入归寺观教堂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调用或占用。
未经寺观教堂民主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寺观教堂范围内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举办陈列、展览等活动。
第十二条 寺观教堂使用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如需征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

在寺观教堂范围内拆除、改建或新建建筑物,除按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办理手续外,还应经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留宿外来宗教教职人员及其他人员,应按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保护文物、建筑、设施、园林和自然资源,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五条 信教公民有权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依其宗教教义、教规和仪式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正常宗教活动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应在本办法规定的场所进行。任何人不得在其他公共场所传教、散发宗教宣传品,从事宗教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一切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妨碍和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信教公民自愿的宗教捐赠、献仪、奉献、乜贴和布施。禁止勒捐。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机构可以在本场所内出售、分送合法印制的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但不得接受、转运、散发非法入境的宗教宣传品,或组织收听、收看、录播境外宗教影视、广播。
第二十条 境外的宗教徒,可以到本省开放的寺观教堂过宗教生活,但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该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主持宗教活动、传教和散发宗教宣传品。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登记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解散;拒不执行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第二十二条 非法干预宗教活动场所内正常宗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撤销登记的处罚,并可以没收违法物品、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和违法收入。
(一)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传教、散发宗教宣传品和从事宗教活动的;
(二)宗教活动场所勒捐的;
(三)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出售、分送非法印制的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和宗教用品的;
(四)接受、转运、散发非法入境宗教宣传品的;
(五)组织收听、收看、录播境外宗教影视、广播的;
(六)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活动妨碍和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的。
第二十四条 境外的宗教徒擅自主持宗教活动、传教和散发宗教宣传品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同时触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宗教事务部门依照本办法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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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1-05-26
建议你阅读《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后,就知道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8-10-28
你可以去外国造,别在中国造了。中国的基督教堂已经泛滥成灾了,别在坑害中国人了。 基督教是毁灭中华文明的罪人。 基督教所到之处毁灭一切文化。帮人洗脑,害人不浅。 你醒醒吧。做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不要成为民族的罪人。
第4个回答  2011-05-27
这个时代,你要建教堂应该很麻烦,一般不会允许个人建的,别忘记统治的核心在于信仰。建议你可以先召集个聚会,来的人多了自然也就部分达到目标了,然后大家再集体智慧考虑教堂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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