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1月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10年,但现因外部因素变化,导致无力继续经营,欲与出租人协商解除合同,按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协议解除的,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违约金10万元。我方同意按此条款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出租方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还需支付6个月房租,但此要求合同中没有,我方不同意,
请问:1、出租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2、如出租方以我方单方面解除合同为由诉至法院,法院是否会采纳出租方的要求?
3、我方根据合同约定提出支付10万元违约金解除合同,是否会得到法院的认同?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