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承租出租人房屋10年,合同约定违约支付违约金10万,出租人不同意10万,要赔偿6月房租,合理吗?

11年1月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10年,但现因外部因素变化,导致无力继续经营,欲与出租人协商解除合同,按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协议解除的,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违约金10万元。我方同意按此条款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出租方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还需支付6个月房租,但此要求合同中没有,我方不同意,
请问:1、出租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2、如出租方以我方单方面解除合同为由诉至法院,法院是否会采纳出租方的要求?
3、我方根据合同约定提出支付10万元违约金解除合同,是否会得到法院的认同?
谢谢!

合同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协商不成,
违约金最多不能超出标的额的30%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
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
,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
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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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29
1.不合理,不用给他。
2.一般不会,支付违约金就是指你已经对于该合同中你的违约部分做了补偿,合同终止。
3.院方会支持您的观点,你还可以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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